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償還入夥資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 郭良生 被告 于名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入夥資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兩造簽訂之合約書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南港區,有被告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十九頁)在卷可稽,且兩造無書面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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