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小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小字第三О四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前向其租用第0000000號電話,於民國八十八年
十一月份,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一萬零九元,迭經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電信費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被告則以因八十九年十
一月份電話費部分不是伊打的,且電話費太高,所以伊拒絕繳納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電信費收據一份、通知單二份、電話通聯紀錄一份為
證,而被告對租用上開電話並不爭執,雖以前詞置辯,然經本院提示八十九年十
一月份被告之電話通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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