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洪詩涵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繳相對人洪詩涵(住南投縣仁愛鄉○○村0鄰○○巷00號)及債務人 黃麗珍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洪勝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檢還郵政匯票(面額新臺幣4,562元)原本1張。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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