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十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農藥管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妨害公務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反農藥管理法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之妨害公務罪所處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檢具刑事判決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為憑。
二、經核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違反農藥管理法罪,符合減刑要件,另附表編號至2之妨害公務罪,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應予准許。(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農藥管理法│妨害公務│├─────────┼────────────┼────────────┤│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0年間至94年7月15日│94年8、9月間某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4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690號│偵字第3528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投刑簡字第297號│96年度訴字第11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5.30│97.01.08│├───┼─────┼────────────┼────────────┤││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投刑簡字第297號│96年度訴字第1187號││├─────┼────────────┼────────────┤││判決確定│││││日期│95.06.19│97.01.28│├───┴─────┼────────────┼────────────┤│所犯法條│農藥管理法第45條│刑法第138條│├─────────┼────────────┼────────────┤│合於96年罪犯│符合│符合││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或罰金金額或褫奪│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公權期間│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幣900元折算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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