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4號債權人永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中華民國9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