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鞋盒包裹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83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月2日確定,98年1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鞋盒包裹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鞋盒包裹1個,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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