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0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湖光國宅乙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