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式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健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偵字第158號),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廖健成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廖健成於民國98年7月15日8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巷○○號之住處附近雜貨店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於同日11時30分許,行經雲林縣斗六市○○○路與萬年路614巷口時,因不勝酒力無法有效操控該機車,且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 蔡沛珊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輕型機車,致蔡沛珊受有左髖鈍挫傷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已為不起訴之處分)。詎廖健成明知其駕駛機車肇事致人受傷,非但未報警救護並留於現場守候處理,反萌生肇事逃逸之犯意,不顧蔡沛珊之身體安危,隨即駕車離開現場。嗣經路人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並於同日下午2時25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0.60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認為適宜,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其判決書之製作,並準用第同法454條之規定。而且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廖健成,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沛珊所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紙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幀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本件被告為汽車駕駛人,自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被告於肇事後,經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0.60MG/L,有被告前開酒精測定紀錄表在卷可佐。又本件車禍發生時間為98年7月15日11時30分許,被告於同日下午2時25分許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仍高達0.60MG/L,且其騎乘機車行駛至上開地點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致本件車禍,堪認被告於酒後駕駛車輛時,已陷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依法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至明。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有精神上之疾病云云,並且提出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各1份,惟依本院於審理過程中與被告對談之情形觀之,被告對於本院所提出之問題,均能回答,並瞭解問題之意義,此有本院100年1月14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筆錄各1份可按,而被告自陳學歷係斗六家商肄業,依其智識、能力自無不能理解酒後不得駕車及肇事逃逸等情事。是被告對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事後肇事逃逸等情,應已明確知悉,被告所患輕度精神障礙疾病,對於其酒後駕車及肇事逃逸等行為,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同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教育程度、酒後駕車、被害人受傷程度、因而駕車逃逸、事後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害人並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及犯罪後承認罪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之2條、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
4、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