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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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曹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九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93年4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約定,債務人即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原告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結帳日起,以年息17.91%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債務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聲請人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外,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約定,停止債務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二、詎債務人自99年12月10日起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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