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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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王詠少 相對人 柯天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柯聰吉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及清償日期均為98年4月12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柯聰吉於97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詎屆期未清償,尚欠聲請人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0年1月18日雲院恭非平決100年度司拍字第4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
100年1月20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莿桐鄉│四合││947│建│6230.25│0000000分之176│柯天賦持分176926/0000000││0││││││││926│││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4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9○○○鄉○○段94│雲林縣莿桐鄉榮│2層加強磚造│一層52.10│127.││全部│柯天賦所有││0││7地號│貫163號││二層64.86│01│││││1│││││騎樓10.0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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