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煒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煒峰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煒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14日│107年4月1日│107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2號等│毒偵字第282號等│毒偵字第282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550│108年度基簡字第1550│108年度基簡字第155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550│108年度基簡字第1550│108年度基簡字第1550││││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5號│第125號│第125號││├──────────┴──────────┴──────────┤││編號1至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13日│108年4月12日│108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2號等│字第840號等│字第840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550│108年度基簡字第1745│108年度基簡字第174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550│108年度基簡字第1745│108年度基簡字第1745││││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日│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5號│第430號│第430號││├──────────┼──────────┴──────────┤││編號1至4曾經原審定應│編號5至6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