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146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錦聰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64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柴刀壹把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告訴人張OO(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告訴人於被告對其為恐嚇危害安全時為少年,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佐,然告訴人當時並未穿著制服,沒有揹書包,沒有化妝,頭髮為長髮、染髮,並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且當時光線昏暗等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明確,尚無可資辨別為未成年人之其他特徵,則被告行為時是否確知或可得而知告訴人為少年,洵非無疑。是本件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故意對少年犯罪而應予加重其刑之情形,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於108年2月9日至同年4月11日,因雙相情緒障礙症、躁症而住院,並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我覺得告訴人看我,我受到刺激才去恐嚇她,我日常生活溝通沒有問題,也理解別人的意思等語;被告於凌晨持柴刀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安全上備感威脅;被告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當場給付新臺幣1萬8千元與告訴人;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靠父親留下之積蓄過生活,有2個兒子,已離婚之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審酌其犯後坦認犯行,復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賠償,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同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見本院卷第62頁),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被告應已知警惕,是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扣案之被告用以恐嚇告訴人之柴刀1把,為其所有之犯罪工具,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7647號起訴書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108年9月20日凌晨1時45分許,騎乘機車行經嘉義市○○路與文化路圓環時,誤以為遭少年乙○○(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瞪視,因而心生不滿,竟騎乘機車尾隨少年乙○○至嘉義市○○路○段,並基於恐嚇之犯意,持柴刀進入巷內,以該柴刀對著少年乙○○稱:「你不要說話,我有事情要好好跟你說」等語,少年乙○○見狀趁隙脫逃,而甲○○仍在後追喊「不要跑」等語,使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供述│坦承於上揭時地騎車尾隨告訴││││人,並持刀進入嘉義市○○路││││一段巷內,並向告訴人稱「你││││不要說話,我有事情要跟你說││││等語」,並在後追告訴人之事││││實。│├──┼───────────┼─────────────┤│2│告訴人乙○○之指證│全部犯罪事實。│├──┼───────────┼─────────────┤│3│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本案所扣得之物及現場情形。│││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勘察採證同意書、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