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0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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