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1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