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