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債務人 陳弘鈞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名下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2.說明上開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為何?與債務人之關係?並提出共有人清冊及共有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3.說明債務人名下建物及土地之現值及擔保債務數額,並提出鑑價報告(可向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5703
7號執行案件聲請閱覽相關資料)或陳報願支付鑑價費用由本院民事庭鑑價,及債務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母親目前所居住房屋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
5.說明債務人母親名下之房屋出租他人每月租金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債務人每月繳納國民年金費、健保費之單據(非指投保金額)。
7.說明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7037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