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炳宏
曾瑞文 被告 鄭月霞
黃秀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繳裁判費6萬0,4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萬4,662元,尚應補繳4萬5,738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