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8號上訴人江錦昌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
二、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陳明,逾期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