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2號原告蘋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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