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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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
蔡將葳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前於民國97年6月2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6月25日執行羈押,又經本院於97年9月18日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97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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