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本案羈押)指定辯護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鄧希賢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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