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起始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起始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蘇碧珠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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