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即承受訴訟人癸○○即辛○○之上列被告即承受訴訟人癸○○,其夫辛○○因本院96年度上訴第
32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對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辛○○已於97年7月19日死亡,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聲明由被告 陳新旦 之配偶癸○○承受訴訟在案。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本案其他被告乙○○、 葉秋恆 、 黃永林 、甲○○、壬○○,及辛○○其餘之承受訴訟人庚○○、戊○○、己○○等人,業經本院於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在案,因承受訴訟人癸○○部份漏未裁定,爰補充裁定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