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弘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志豪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美梅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2年度建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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