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135號聲請人 林嘉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偉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偉強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
三、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