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6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戊○○
之1相對人丁○○
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借款人 龔詩敦 及相對人戊○○於民國93年10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33年10月22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借款人龔詩敦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丁○○,亦經登記完畢。另相對人戊○○、丁○○、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將抵押物協議分割為336及336-1地號,並經登記完畢。茲因借款人龔詩敦於民國93年11月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10,7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100年7月21日,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6年度拍字第6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平和││334│道│││12│十分之一│所有權人 龔顯 │││││││││││││源│├──┼───┼────┼────┼────┼────────┼─┼──┼──┼──────┼─────────┼──────┤│002│嘉義縣│朴子市│平和││334│道│││12│五分之二│所有權人 龔麗 │││││││││││││淑│├──┼───┼────┼────┼────┼────────┼─┼──┼──┼──────┼─────────┼──────┤│003│嘉義縣│朴子市│平和││335│建│││33│十分之一│所有權人龔顯│││││││││││││源│├──┼───┼────┼────┼────┼────────┼─┼──┼──┼──────┼─────────┼──────┤│004│嘉義縣│朴子市│平和││335│建│││33│五分之二│所有權人龔麗│││││││││││││淑│├──┼───┼────┼────┼────┼────────┼─┼──┼──┼──────┼─────────┼──────┤│005│嘉義縣│朴子市│平和││336│建│││105.79│二分之一│戊○○、龔麗│││││││││││││淑共有│├──┼───┼────┼────┼────┼────────┼─┼──┼──┼──────┼─────────┼──────┤│006│嘉義縣│朴子市│平和││336-1│建│││103.21│二分之一│所有權人 李豐 │││││││││││││盛│└──┴───┴────┴────┴────┴────────┴─┴──┴──┴──────┴─────────┴──────┘┌──────────────────────────────────────────────────────────────┐│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82│嘉義縣朴子市│嘉義縣朴│住商用鋼│60.6│61.1│61.1│││││18│電梯樓梯│6.│平│全部│所有權││││市西路12之1│子市平和│筋混凝土│4│8│8│││││3.│間│77│方││人龔顯││││號│段336地│造三層││││││││00│││公││源│││││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