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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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162號債權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即被繼承人 何美女 之繼承人)、甲○○(即被繼承人何美女之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何美女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何美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5、請提出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