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12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76元,應繳裁判
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