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0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甲○○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整,期限自民國(下同)95年7月20日起至97年7月20日
止,利息按債權人之牌告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2.048計算
,按月計付利息,借款存續期間除同意隨債權人之牌告基準
利率調整外,並同意按債權人「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機動
調整時,自調整日(含當日)後之第1個應繳日起同調整之。
如有1期未按時攤還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1次清償
全部本金,利息及白逾期日起在6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違約金,
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憑。詎料被告自97年2月20日起即違
約未履行,且目前只繳息至97年1月19日,依約已喪失期限
利益,應1次償還全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經核尚欠如請
求的標的所示之金額,雖經催討,均未清償。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約
定書、繳款明細單影本在卷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為抗辯,
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照准。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87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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