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11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戊○○○○○○
      甲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五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五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余吉祥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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