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4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慧青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42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
國97年7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7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代償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代償卡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
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單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