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57號被告 洪偉倫 選任辯護人 楊子莊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偉倫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洪偉倫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要件,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民國104年4月1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揭犯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但如能具保新臺幣3萬元,則無羈押之必要,惟被告經覓保無著,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案情節、對被害人洪貫庭法益侵害之嚴重性等情,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應自104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許珮育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