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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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高曉貞
寶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曉貞於民國(下同)98年間邀同債務人 楊寶美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債務人高曉貞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78,072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債務人高曉貞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高曉貞自99年7月1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高曉貞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楊寶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曉貞、楊│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45594│寶美│1月01日起│6月15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6月16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曉貞、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594│寶美│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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