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六十二號
原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宏 被告甲○○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簡慧娟~B法官范智達~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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