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詹克加
被   告  吳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偉德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
3,2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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