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詹克加
被 告 吳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偉德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
3,2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