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0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欣欣 律師
林凱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96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蕙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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