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楊月香(已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高楊月香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