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蘇碧鳳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周炳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72,5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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