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潘國泰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謝凱傑 律師被告 黃順學 訴訟代理人 黃火賽 被告 潘清鍾
潘俊甫 潘評 葉柑 忍潘 蔡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9,007元【(
495.75平方公尺×6,600元)+(18.9平方公尺×6,600元)×6/20(應有部分比例)=1,019,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