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淑玲 訴訟代理人 盧鑛靆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翔中 法定代理人 羅友隆 訴訟代理人 徐筱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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