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 楊李金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黃月珠 、 連財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財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本院前所發100年2月1日言詞辯論通知記載應補費15,300元金額係誤載,應以本裁定為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2份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