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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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于人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于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查受刑人黃于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黃于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5日│101年3月6日採尿時點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7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7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3號│101年度訴字第183號│101年度訴字第3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2日│101年5月22日│101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3號│101年度訴字第183號│101年度訴字第322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11日│101年6月11日│101年5月30日│└────┴────┴──────────────┴──────────────┴──────────────┘┌─────────┬──────────────┬──────────────┬──────────────┐│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6日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2號││││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30日│││├────┴────┴──────────────┴──────────────┴──────────────┤│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⒉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三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確定在案。││⒊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