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4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長元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如附表所示之
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應予補正,原告起訴程式之
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賴家瀅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
│1│桃園市○○區○○段○○○○號│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第一類土地謄本暨坐落於同段│本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而原告卻於│
││389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起訴狀上記載何**,故尚須左列資料│
││(含異動所引)、原告並得向│以供審認,爰依法應予補正。│
││該管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何**││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