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江信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限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