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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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曾靖雯律師 江信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他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以利審判之必要,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調查結果,認被告所涉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因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