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三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東京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京都公司)
簽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契約,保證期間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
七年十一月一日止,約定原告對於東京都公司所有依法應負責任或以任何名義保
管之財產,為任一被保證員工,在被保證期間內,因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所
致之直接損失,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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