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2號
原   告  洪秋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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