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2號
原 告 洪秋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