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世乾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乾(下稱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強制猥褻等3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3罪,侵害之法益各不相同,犯罪之獨立性高,且所侵害之法益具有不可替代性,自應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兼衡刑罰執行之邊際效應及受刑人日後復歸社會之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2判決諭知之沒收(含沒收銷燬)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均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附表:受刑人林世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民國)│103年9月24日│103年7月25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954號│103年度偵字第2149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1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1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7日│105年4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1.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986│1.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51│││6號│3號│││2.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灣高│2.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61│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61│││9號定執行刑4年│9號定執行刑4年│└────────┴──────────────┴──────────────┘┌────────┬──────────────┐│編號│3│├────────┼──────────────┤│罪名│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民國)│102年8月30日、31日間之1日某│││時│├───┬────┼──────────────┤│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7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9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