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乙○○
參加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九號裁定正本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