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尤 昱誠
送達代收人  陳孝釗
被   告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厚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判決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
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之。」,該條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
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
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參見最
高法院民國(下同)62年台上字第845號民事判例意旨】。本
件原告起訴確認本院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58號民事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存在,無非係以其自始不知系爭判決
之存在,系爭判決卻為不利於原告之認定,顯然不當。又系
爭判決之原告即本件被告一向知悉原告之送達地址為彰化縣
○○鎮○○路○○○巷○○號,卻故意以不實地址為原告之送達
處所,混淆送達程序之正當性,造成原告無法參與言詞辯論
為其依據。惟查:系爭判決既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23條及第225條規定宣示判決,對
法院及兩造均已發生效力,而系爭判決是否確有原告主張送
達不合法之情事,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第二
審上訴或再審程序尋求救濟,方為正辦。是原告不察上情,
猶訴請確認系爭判決不存在,在法律上顯然無法獲得勝訴之
判決,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意旨,本院自得
認為原告之訴顯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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